全国人大法工委:《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个人生物特征等敏感个人信息作出专门规定
2020-12-22
12月21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在全国人大机关办公楼代表接待室举行。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岳仲明介绍,自《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共有548人提出1245条意见,还收到5封群众来信。主要意见有:一是,细化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规则。二是,对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加以研究、作出规范。三是,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执法机制。
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对明年立法工作作出预安排。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在明年安排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争取早日出台。
关于个人生物特征等敏感个人信息收集的问题,岳仲明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在《民法典》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细化、充实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则,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个人的权利和处理者的义务,进一步增强法律规范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草案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的原则,强调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采用合法、正当的方式,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最小范围;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向个人告知并取得同意,并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草案还对处理包括人脸等个人生物特征在内的敏感个人信息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的前提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并在事前进行风险评估。同时,也应当看到,人脸识别等新技术的应用和发展,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许多新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就有关问题进一步广泛听取意见,深入研究论证。
文章源于:中国信息安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