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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立法禁止采集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

2020-12-16

12月1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六十六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条例》明确社会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并规定相关管理制度。一是规定天津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明确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失信信息的范围,并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查询与公开进行规范。二是规范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行为,明确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或者根据管理与服务需要依法记录其会员、入驻经营者等的市场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三是规定天津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鼓励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群团组织与企业事业单位等开展信用信息合作。四是规定天津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按照规定确定关联的社会信用信息查询事项与查询社会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服务。

《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信息,但是明确告知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据此,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将被禁止违规采集人脸、指纹、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


本文源自: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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